我小时候的记忆非常少,最早的一个是我妈妈告诉我:如果去别人家,看到想要的,要记在心里,不能伸手要,离开之后告诉妈妈,妈妈再决定要不要给你。
我那时候还很听妈妈的话,所以一直严格遵守。
现在来看,我妈妈真是有智慧。一个人,不管自己想要什么东西的欲望有多强烈,都没有权利让别人放弃自己的东西,来成全自己。“想要”的欲望,不能成为“得到”的根据,也不能成为别人“放弃”的命令。
“想要”的欲望,并不全是错的。有些东西,值得拥有。“得到”的手段,不一而足,“夺取”永远不可能是唯一的途径。如果你的“得到”意味着别人的“失去”,那你无论如何都只是个自私的人,不值得“拥有”你所“得到”的任何东西。而“失去”的那个人,有完全的立场反对你。
现在在香港的这群闹事者,他们“想要”的东西,我赞成一部分。他们“争取”的手段,我完全反对。因为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欲望,侵犯了我的权利。
不管他们的立场有多么的偏颇,他们的历史知识有多么的匮乏,他们的法制观念有多么的可笑,他们的视野有多么的狭隘,我大可以说,这些东西靠读书都可以补足和修正。到时候,我们虽观点不同,但可以和平共处。相互不同意,但相互尊重,君子一般。但如果要我牺牲自己的权利,而给他们的“想要”让步,那我只能说他们是自私自利,缺乏家教,不配做人。
我知道,不是每个人都有我妈妈这样的好妈妈,但他们让我怀疑,不是每个人都有爸妈。